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特制订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外国来华留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 按上列国家有关法规和我校专业设置情况,我校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其基本工作程序为:
(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具有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学生进行初审;
(二)学院通过初审后,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
(三)教务处复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学校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三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祖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我校毕业要求;
(三)主要课程平均积点达到 2.00;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
(五)非英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课程平均积点达到 2.00,或达到学校有关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要求;
(六)英语专业第二外语课程平均积点达到2.00。
第四条 普通高等教育来华留学生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普通高等教育来华留学本科生是指我校正式录取和注册在籍的外国来华留学本科生。来华留学生完成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来华留学生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我校毕业要求;
(二)非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来华留学本科生汉语课平均积点达到 2.00,或参加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考试取得五级证书且总分达到 210 分;
(三)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来华留学本科生通过学校组织的汉语水平考试,或参加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考试取得六级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者;
(三)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按肄业处理者;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 文者;
(五)存在其他情形,致使学校相应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或开除学籍处分者;
(六)学生毕业(结业、肄业)但未授予学位的,在我校首次注册的学历结论日期后两年内,未能提供充分材料以证明其达到相应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六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学校可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条 学校做出撤销学位决定的,出具撤销学位决定书,告知本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撤销学位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以发布公告的方式送达本人。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 1985 年制订,历经 1989 年 4 月、1999 年 10 月、2005 年 6 月、2007 年 12 月、2013 年 1 月、2014 年 6 月、2017 年 9 月、2018 年 6 月共八次修订。本次修订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本办法适用于2018届(含)以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和来华留学生本科生,适用于自即日起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往届生。本办法自发布即日起实施。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外经贸学教务字〔2018〕2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