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暑期学校选课、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外经贸学教务字2017389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印发《暑期国际学校选课、成绩及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处(部)级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暑期学校教学管理流程,保证暑期国际学校选课、成绩管理、学分认定归类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暑期学校选课、成绩及学分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年8月29日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暑期国际学校选课、成绩及学分管理办法

 

 

 

为不断强化我校国际化人才培养特色,规范暑期国际学校教学管理流程,保证暑期国际学校选课、成绩管理、学分认定归类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2017年8月修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2017年8月修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外经贸学教务字〔2015〕191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学校修读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外经贸学教务字〔2015〕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暑期国际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选课要求

 

 

第一条 暑期国际学校每年邀请世界知名高校、国际合作机构的境外教师来我校开设并讲授国际课程(以下简称“暑期课程”)。暑期国际学校根据教学内容和任课教师要求,针对选课年级、面向专业、先修课程等提出要求,并于选课前公示。学生应根据自身水平与能力选修相应难度的暑期课程,建议在大学本科二年级或三年级修读暑期课程。

 

 

第二条 本校生每人每学期暑课选课不得超过2门,总计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4分;外校生每人每学期暑课选课不得超过3门。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暑期课程并获得学分。学生应当根据学业规划和教学安排选课,合理规划暑期课程、社会实践、专业实习等时间安排,避免冲突。

 

 

第四条 补退选结束后,暑期课程不接受任何形式退课、换课申请。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课程学习的,必须在开课一周内,向暑期国际学校办公室提交有效书面证明,并经过任课教师及学院签字确认后,方可退出课程学习。

 

 

二、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五条 暑期课程应当采用多元化的课程考核方式,除了闭卷考试、开卷考试、论文考试等传统考试方式外,鼓励教师根据课程培养目标、课程要求的不同,采用阅读笔记、口试、小组项目设计、社会实践与调查报告、案例分析、小发明、小制作等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应当具备一致性、客观性、公平性和严肃性。

 

 

第六条 暑期课程的总评成绩,应当由学生出勤情况、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等项目,各自按一定比例综合而成。教师应在开课之初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方式及各项成绩所占比例。

 

 

第七条 暑期课程采用百分制计分,百分制、五级制、两级制、积点制的折算方法,以及是否取得课程学分的对应关系,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未经教师同意,学生不得擅自缺课参加其他社团、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否则按旷课论;缺课学时达到课程总学时的四分之一的,取消该生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

 

 

第九条 暑课成绩作为主修成绩,载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删除。自2017年9月1日起,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暑期课程成绩。

 

 

第十条 对于2017年以前(含)获得的暑课成绩参照原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暑期学校选课、成绩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学教务字〔2013〕174号)执行。

 

 

三、学分认定与归类

 

 

第十一条 学生可按照暑期课程的开课目录中对应的课组类别,在教务系统中完成课组归类,归类后的课程相应替代主修课组学分,以满足毕业学分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选听暑期国际学校专题系列讲座,累计选听八次及以上者最多可认定为完成一门暑期课程(1学分),成绩按“通过”记。“暑期国际学校专题系列讲座”课程学分,可归入我校主修“经管法类”或“英语”课组学分。

 

 

第十三条 凡在读期间赴境外大学或科研机构交流学习者,可凭有效证明申请认定境外学习经历,“视同完成”主修方案对暑期国际学校课程的要求。境外暑课认定学分不可按我校暑课进行学分归类,但可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学校修读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境外学分认定转换。

 

 

四、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暑期学校选课、成绩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学教务字〔2013〕174号)同时废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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