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籍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1]

 
1982年校长办公会审定
1986年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1989年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1995年5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1999年9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01年7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02年9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03年10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05年8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08年9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10年10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
2017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我校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

本办法所说学生如不特别说明均指正式注册在籍保持正常在校学习状态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并经本校正式录取者方获本校入学资格,可注册为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  凡被本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校申请推迟入学,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不再接受其入学申请。

       第四条  由我校招生办公室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病、应征入伍、自主创业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最长两年,自本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日至第三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日。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按国家及教育部招生规定负责组织各学院、校医院等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凡属不符合国家、学校招生规定,以弄虚作假手段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已交费用不退。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保留入学资格办理。

新生复查程序和办法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注册是指学生向学校确认其取得或保持学籍的登记方式。学生注册分学年注册(秋季学期开学时)和学期注册(春季学期开学时)两次进行。学生学年注册时通过交纳学费及报到取得或保持学籍,学期注册时通过报到保持学籍。学生注册不得请他人代办。

       第八条  学生在进行学年注册时,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持学生证和学校财务处开具的交费证明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学生,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进行学期注册时,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

       第九条  无论学年注册还是学期注册,学生开学两周后无故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在注册日前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暂缓注册。

       第十条  学年注册时,学生按规定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学费,将暂缓学籍注册。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情况包括:

(一) 未获得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抵交学费者;

(二) 不符合学校学费减免规定,不能减免学费者;

(三) 无任何理由不按时交纳学费者。

暂缓学籍注册时间为自学年注册日起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年电子注册截止日止。

学生在暂缓注册期间将不享受已注册学生的全部权利。学生完成学费交纳后,恢复正常学籍状态。

暂缓注册期结束仍未交纳学费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    无论因何种原因已退学者;

(二)    无论因何种原因被开除学籍者;

(三)    不符合学校其他有关注册规定者。

       第十二条  已被取消学籍或按学校规定应取消学籍的学生不能通过注册取得正式学籍。

(一) 被取消学籍的学生无论以何种方式完成注册手续仍为无效注册,不能取得学籍。

(二) 按规定应取消学籍的学生在学校最终处理决定未发布前可选择不注册退学,也可选择按正常情况交费注册,取得准学籍;学校在注册日后一个月内公布对该类学生的最终处理决定,学生应根据学校的最终处理决定在校学习或退学。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照所修专业培养方案,参加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课程成绩载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毕业后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本科生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考试管理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执行。必修课、专业入门课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不合格者可不重修。

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由任课教师对课程成绩进行考核评价;学生按培养方案参加实践教学,由相应环节的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评价;学生参加二三课堂学习、活动,由校团委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学校成绩评定分为四种计分方式:百分制、五级制、两级制和积点制。学校教学课程原则上均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不同计分方式的折算方法,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执行,学分积点的计算办法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不同计分方式及获得学分标准如下:

(一)  课程考核方式按百分制或两级制记录成绩。百分制计分,60分(含)以上合格;两级制按“通过”、“未通过”记录。成绩在60分(含)以上或通过,方可取得课程学分。

(二)  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成绩一律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给出,及格(含)以上方可取得学分。

(三)  专业实习、实验报告按通过和不通过两级制给出,通过方可取得学分。

(四)  其他教育教学环节学分的获得,均以成绩及格(通过)、不及格(未通过)作为衡量和认定标准。

       第十七条  课程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确认提交,其他教育教学环节成绩一经主管部门确认提交,任何人无权更改。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提出复查申请,由开课学院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复查。申请期限为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超过申请期,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课程成绩考核、认定与记载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成绩管理办法》执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与评价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实践教学管理办法》执行。二三课堂的考核评价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二三课堂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按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规定开课学期修读课程,条件允许下可跨学期选课。除毕业学年外,学生不得连续两学期每学期修读学分低于12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在外校(含境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可载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并折算替代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组(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记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依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载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离校后归入学籍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可载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并折算替代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组(课程)学分。申请认定的单科成绩有效期为中止学业之日起两年,具体规定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学生一学期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到该课程总学时四分之一的,取消本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无故缺席情节严重的,依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记入学生个人诚信信息电子档案,对失信行为给予约束和惩戒;对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是指在学校内部学生由原所在专业转入另外一个专业的转变学习方向的行为;转学是指学生从一所普通高等学校转入另外一所普通高等学校的转变学籍管理归属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读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特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培养需求情况的发展转变,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在读学生可以申请转入其他相关专业就读;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定向生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院审批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或学院提出要求,经学生本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报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申请转专业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学。

1.因患病或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者;

2.由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3.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者,由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二)  学生转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说明理由。

2.本市转学,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3.跨省市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者,由转入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者;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者;

5.应予退学者;

6. 不符合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其他相关规定。

(一)  转学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期初一个月内转入本校。

(二)  对于转入本校的学生,本校承认其在原校所修课程学分的规定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休学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于某种原因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或按学校要求在一定时间内中止在校学习但保留学籍的学籍状况。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其申请或按学校要求休学。

(一)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二)  因自主创业暂时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  学校根据医院诊断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其继续在校学习将影响本人或他人健康的;

(四)  学校认为其他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学生本人未提出休学申请,但学校根据校医院和指定医院诊断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其不休学将影响自己或他人健康者,可要求学生必须休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提出休学申请,每次以一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为新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为在校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学期未完成课程按未修处理。服兵役学生的成绩处理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或参加考试,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含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否则其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复学是指学生在休学期结束后新学期开学前一周申请并经学校同意恢复正常在校学习状态的方式。复学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凭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和校医院的复诊证明,证明其已恢复健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必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从事与其申请休学理由不一致的活动,经警告无效者,取消其复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申请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经审查确认,取消其复学资格,视不同情况按自动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未经学校同意复学者,其在休学期间擅自回到学校学习,学校不承认其所修读课程,不予学分。影响学校工作情节严重者,按本条(三)处理。

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视具体情况按原年级或相应年级培养方案审核其毕业和申请学位资格。

第六章  退学

       第四十条  退学是指学生自动放弃学籍或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必须放弃学籍的一种取消学籍的处理方式。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本科生同一学期出现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四门(含)以上或必修课程达三门(含)以上,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门数达到四门(含)以上,给予学业警告;第二次达到学业警告条件,给予退学警告;第三次达到学业警告条件,予以退学;

(二)本科生在校学习连续两个学期每学期选课不足12学分(不含毕业学年);

(三)除服兵役者外,本科生自入学报到之日起在校学习和保留学籍时间超过六年,其中五年学制顺延一年;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从录取为新生当年的新生入学报到日计算;

(四)经校医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超过学校规定的限期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七)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无特殊理由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

(八)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学条件。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人。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在退学决定书送交或公告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如退学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或未能全部办理相关手续,在超过规定期限后,学校有关部门可自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四条  退学对学生不是处分,发给退学决定书。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我校本科生学制为四年或五年。毕业时间是指按学制年限确定的应毕业时间,拟毕业时间是指学生申请缩短或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后的毕业时间。学生如不特别说明,学校认定其默认在毕业时间接受毕业资格审核。

       第四十六条  学生的在校学习时间可由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缩短或延长,缩短学习时间只允许申请一次,申请批准后一般不得更改。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者,四年制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不得超过七年(含休学时间和其他保留学籍时间),应征入伍不在此列。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者必须在其拟毕业学期或默认毕业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并根据其申请得到批准的时间确定其毕业学期。

凡毕业学期修读课程不及格同时又未提前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否则以结业或肄业处理。

(二)申请缩短学习时间者,在校学习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三年(含)。凡申请缩短学习时间者必须在拟毕业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并根据其申请得到批准的时间确定其毕业学期。

凡未申请缩短或延长学习时间者,学校将视其已确认在原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并据此审核其毕业和申请学位资格。

       第四十七条  毕业是指学校对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业要求以及满足学校所要求的其他毕业条件的学生所做出的学业考核以及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态考核结果。学生达到下列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一)品行良好,无重大过失,符合学校人才培养要求的道德规范。

(二)修满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和所有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要求,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三)取得二三课堂要求取得的学分。

学生毕业时如果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学校同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结业是指学校对完成修业年限、修满课程但未完成学业要求或未满足学校要求的其他毕业条件的学生所做出的学业考核结果。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或未达到其他毕业要求,取得学分达到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完成学分的90%以上(含),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两年内可以通过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方式达到毕业条件及复核学位要求者,可申请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不含荣誉学士学位证书)。超过两年,学校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四十九条  肄业是指学校对在修业年限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未完成要求的教学环节,中途终止学习的学生的学业考核结果。

学习满一学年者,可发给肄业证书;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者,可出具成绩单,不发任何证书;不满一学期者,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不发任何证书。被开除学籍者,学校不发任何学历证书,可以提供成绩单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成绩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学习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等互为补充,同时施行。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年9月8日

 



[1] 1982年制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1986年、1989年、1995年、1999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5年、2008年9月、2010年10月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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