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要通知 > 内容
关于2022-2023学年第一学期本科生正选事项的 通知
阅读次数: 14454 教学运行科 2022年07月27日 11:12

各位同学:

大家好!

    我校2022-2023-1学期的正选,将从7月31日(周日)8:00开始,至8月5日(周五)19:00结束,选课步骤分为“等待”和“正选”两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选课阶段

时间

操作提示

“等待”阶段

7月31日(周日)

8:00至17:00

l 可进行查询、退课和等待操作

l 无法进行选课、抽签等操作

正选阶段

8月1日(周一)至

8月5日(周五)

(选课系统开放时间为14:00-19:00

l 可进行查询、退课、等待及抽签操作

l 无“先到先得”选课操作

l 中签与否与抽签先后顺序无关


一、“等待”阶段

7月31日(周日)8:00至17:00。

在此期间,同学们可查看课程余量并做出正选预案。此段时间可进行查询、退课和等待操作,无法进行选课、抽签等操作。

二、正选阶段

8月1日(周一)至8月5日(周五)(选课系统开放时间为14:00-19:00)。此段时间可进行查询、退课、等待及抽签操作无“先到先得”选课操作;另,中签与否与抽签先后顺序无关

在此阶段,将对每天发生的退课量采取“隔日放量”,具体如下:

(1)当天退课后产生的课余量不释放。

(2)次日14:00开放系统,前一日退课产生的课余量供“等待”及“抽签”使用。

(3)因课程临时调整、扩容形成的课余量,也随退课产生的课余量供“等待”及“抽签”使用。

*“等待及抽签”功能说明如下:

①学生在课表空白处选择等待时间等待某课程,次日上午学院根据选课“等待”情况做出扩容或增开班级处理。

②若某时间新增的课容(含前一天退课产生的容量)大于等于此时间等待人数,则“等待”列表中的学生抽签均选中。剩余课容(含当天退课产生的余量)供次日“抽签”使用。

③若某时间新增的课容(含前一天退课产生的容量)小于此时间等待人数,则由“等待”列表中的学生抽签,无余量释放。

若当日学生未抽签,视为放弃,产生的余量次日供抽签使用。

正选结束后,将根据选课结果,确定停开所有未达到开课人数要求的课程,并予公布。2022年8月14日后,请同学们初步查看自己课表,如遇停开的课程,可在补退选阶段换(补)选其他课程。

三、选课其他注意事项

1.正选期间,若需咨询选课规则和技术问题,可拨打电话或发送邮件(jwcyxk@uibe.edu.cn)联系教务处。

业务问题

(8:30-11:30,14:00-19:00)

010-64492182

010-64495112

010-64497146

010-64492193

技术问题

(8:30-11:30,14:00-19:00)

010-64492181

010-64494623

2.选课过程中有关专业、课程等学习问题,可以通过学院邮箱或当天值班电话向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部)咨询;有关课程增开扩容问题,可联系教务处或开课学院,教务处会与相关学院积极沟通协商,尽可能争取扩容以满足选课需求。

学院(部)

联系邮箱

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mayi@uibe.edu.cn

金融学院

00545@uibe.edu.cn

国际商学院

shangyuanjw@126.com

英语学院

sxszzpy@126.com

外语学院

02926@uibe.edu.cn

法学院

291127497@qq.com

信息学院

uibeliuheran@163.com

政府管理学院

10087@uibe.edu.cn

国际关系学院

03156@uibe.edu.cn

中国语言文学学院

baotianluuibe@163.com

保险学院

02982@uibe.edu.cn

统计学院

03079@uibe.edu.cn

马克思主义学院

02847@uibe.edu.cn

体育部

tyb2185@163.com

学工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zhang_mengsjtu@163.com

团委文化艺术教学中心

uibextwmy@163.com

u 特别提示:

1.为充分做好选课准备,综合教务系统将于2022年7月29日(周五)8:00至2022年7月30日(周六)24:00关闭。7月31日(周日)8:00正式开放。

2.我校综合教务系统已完成安全升级,对使用外挂、脚本进行选课的账号,将通过技术手段结束会话,禁止登陆甚至禁用账号。请同学们务必注意:切勿使用任何外挂、脚本等非正常手段进行选课。同时,请一定保护好自己的账号,不要泄露给他人。

3.对于使用外挂等非正常手段选课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教务处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