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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2022年起不再单独发放辅修学位证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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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科 2021年11月30日 1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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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2022年起不再单独发放辅修学位证书的通知
各学院、相关本科生: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第十四条规定:“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按通知要求,自2022年起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
该《办法》所指“辅修学位”在我校校内称为“辅修双学位”,即2018级起,辅修双学位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辅修双学位信息在主修学位证书上予以标注。请学生学籍所在学院务必告知学生,敦促学生务必做好学业规划。
因该《办法》不涉及我校校内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故仍可单独发放辅修证书。
教 务 处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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